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离婚调解有对质吗

离婚调解有对质吗

发布时间:2023-09-09 14:54:34

离婚调解有对质。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或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调解有对质吗

离婚调解的流程有:

(1)调解动员阶段。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停阶段。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3)调解结束阶段。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

离婚调解需要的材料包括: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起诉离婚的流程有:

1、确定管辖法院,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写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

(2)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给付行为的,应写明为何行为或不为何行为;

(3)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讼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

(4)署名和时间,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

3、整理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报警记录、证人等相关证据。

(2)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等。

(3)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证明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离婚调解有对质吗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存折等;证明有股票,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股票资金对帐单等;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等。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1)子女户口、出生证明、身份证。

(2)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有关居住情况等证据。

(3)如涉及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随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4、立案,即到管辖地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证据。

5、交费,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6、调解,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

(1)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

(2)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

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7、等候审理判决,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

8、申请强制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然没把钱全给你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离婚调解有对质吗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温馨提示:
本文【离婚调解有对质吗】由作者 法律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