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通常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不是当事人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 直接产生的纠纷,而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合同债权而向合同外第三人提起的诉讼的依据不是合同;
而是法律规定,因此不能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类型确定案由,而只能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单独作为一类第三级案由。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