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被侵权人在侵权产品出现后的产品销量乘以其侵权前后产品销售的利润差(二)以侵权人的侵权产品销量乘以被侵权人在被侵权前该产品的平均利润(三)以被侵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对该技术秘密的转让费作为赔偿额(四)以被侵权人研制该技术秘密所支付的费用作为赔偿额(五)以侵权人帐面所记载的盈利情况确定赔偿额(六)以侵权人的侵权产品销售额减去其成本后的所得利润额作为赔偿损失的数额(七)以侵权人的侵权产品销量乘以其同一行业一般的利润率。同时指出了上述计算方法的适用条件和注意问题,实践中更加有利于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这里既包括权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包括权利人预期的若干年内收益。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商业秘密研制开发的成本、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长短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用,以及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为前提。对于非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非法出卖收入为损失额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损失额。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属于间接使用(如利用跳槽员工带来的原单位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以其产生的效益为损失及赔偿额。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损失及赔偿额。当上述两种方法计算不便时,可采用这种弥补性方法来计算损失额。这种方法是假定侵权方在正常情况下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时,其许可费用应该是多少,再推定该数额为损失额,但这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这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就“重大损失”和“特别严重后果”作出规定和说明。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给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丧失竞争优势、竞争能力甚至竞争资格等“特别严重后果”是指给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导致企业清算、破产等情况。由于本罪是结果犯,如无“重大损失”则不构成犯罪,因此,从罪刑法定及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应当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或解释,以便实际操作。
商业秘密主要可以按照三种方法来计算赔偿损失:按照侵权人带给权利人的损失计算;按照侵权人因为侵权而获得的利益计算;按照许可费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的刑罚还需要根据其结果的严重性来判决。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止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权利人的 侵权行为 而遭受的损失。 这主要是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 包括: (1)研制开发成本,如花费的时间、金钱和付出的财力等; (2)现实利益损失,如生产成本的降低、销售额的提高、利润率的增加等; (3)将来可得利益的合理预期。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 具体计算方式可以为: 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乘以每件产品合理利润的乘积; 销售减少的总数难以计算的,可以侵权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作为损失的赔偿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 法规 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 、第九条 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