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并未规定订立保管合同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实践中许多寄存处在保管寄存物时习惯上都采用口头或积极行为的形式订立保管合同并实际履行之。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不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认定合同存在、成立和有效。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