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区内占用公共区域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对外开放的车位获得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由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