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担保的条件如下:
1、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2、不得突破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3、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在决议表决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不能担保的条件为:
1.学校、幼儿园、医疗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担任担保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