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婚姻的,受胁迫方可以携带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