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务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人对财务的永久控制。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占有如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回扣,贪污受贿,骗取而占有公私财产的行为。以上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认定。非法的行使占有的权能,包括善意的非法占有和恶意的非法占有。但是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占有,原则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均应该返还。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