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的借条,在单一情况下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但是能有其他证据证明债务关系,能间接的能证明复印的欠条、借条的真实性,以及能证明不能提供原件的客观性,那么复印件也可以认作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