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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岁以上老人立遗嘱有效条件

发布时间:2023-09-09 15:05:40

80岁以上老人立遗嘱有效条件有:

1、应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0岁以上老人立遗嘱有效条件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的形式有:

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打印遗嘱;是指通过打印机打印的,打印遗嘱,一定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并且立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在每一页签字,还要注明年月日。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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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公证遗嘱:是指立遗嘱人至公证机构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遗嘱效力的排序:

(一)遗嘱订立在《民法典》之前

《民法典》颁布施行之前,公证遗嘱在继承中具有绝对的优先性。根据原有法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二)嘱订立在《民法典》之后

《民法典》实施后,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法律条文,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继承中若存在多份真实合法的遗嘱并且内容相互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80岁以上老人立遗嘱有效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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