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侵权。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但是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