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机构在提供美容时,由于其过失行为导致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一般伤害的,首先要有损害事实,其次是要有过错,美容纠纷中的过错主要是过失行为;因而而产生的美容纠纷,赔偿范围基本上包括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