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找到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后向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