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过程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
(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
(2)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应当及时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3)在交接时出示有关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并不得以任何非合同约定的条件阻碍交房。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