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条件具体有:
1、女方在怀孕期间。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应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离婚请求。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所谓分娩,特指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自存在的个体的这段时期和过程。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无论婴儿是否活着出生,也不论出生后婴儿是否死亡,均应受一年期间的限制。
3、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中止妊娠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但是,如果在这段期间内是由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虽然是由男方提出,但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的,不受上述特殊期间的约束。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有:
1、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
2、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
3、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4、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起诉离婚的流程有:
1、确定管辖法院
(1)立案前需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2、立案
管辖法院确定后,便可前往立案大厅进行立案,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
此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
(2)结婚证;
(3)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4)子女出生证明;
(5)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对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暴、吸毒或酗酒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等。
(6)财产和债务等证据。
材料提交后,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准予立案,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后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审理
案件受理后,工作人员将案件移送相关庭室,确定人员进行审理。案件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联系沟通,送达案件文书以及开庭传票。
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始终。庭前法官会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庭,不能到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
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婚姻关系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
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解除婚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展开,原被告双方应针对性地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4、判决
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三种:原告撤诉、调解和判决。
(1)原告撤诉
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若原告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诉讼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
(2)达成调解
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前者可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不再出具正式的调解文书;后者则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后制作民事调解书。
(3)作出判决
若双方调解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上诉。
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
文书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