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生的权利(1)诊治患者的疾病权:是医生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2)宣告患者的死亡权;
(3)医生的干涉权。
2.医生的义务(1)治疗;
(2)解除痛苦;
(3)解释说明;
(4)保密。
1.患者的权利(1)基本医疗权;
(2)知情同意权;
(3)保护隐私权;
(4)监督医疗权;
(5)医疗选择权;
(6)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
(7)医疗诉讼权;
(8)陪护与被探视权。
2.患者的义务(1)配合医生诊疗的义务:包括如实陈述病情、病史,按医嘱接受治疗与检查;
(2)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尊重医务人员及其劳动的义务;
(3)给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4)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
(5)支持医学生临床实践和医学发展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