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三种:
(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医疗事项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