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