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可以向门诊部、医务处、院办、党办等职能部门或院领导以及卫生局医政科投诉。患方投诉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内,由医疗机构医务科或者卫生局医政科接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