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如下: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
2、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