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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期限

发布时间:2023-09-09 15:56:38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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