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协议离婚中,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分割是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且没有损害社会或者第三人利益,那么该协议是有效的。
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要载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该协议是有效的。
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协议离婚的办理流程有:
1、准备资料:
(1)户口本、身份证;
(2)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或者直接去当地婚姻登记处领取并填写离婚协议;
(4)每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或者直接去当地婚姻登记处拍摄。
2、申请受理:
男女双方携带上述材料亲自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和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