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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限制

发布时间:2023-09-09 11:46:59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限制

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限制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限制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

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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