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分居无论多久,一般情况下,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都是不能 离婚的,除非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
军婚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或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婚姻。现役军人指的是正在军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由此可知,军婚离婚,需要满足特殊条件,即需要经过军人同意。具体是:1、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2、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3、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具体指:
1、军人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的。
2、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分居两年是不适用军人离婚的规定的,而需要满足以上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