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一般涉及两个地块,供役地和需役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需役地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