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二、债务人没有清偿到期的债务。并且没有清偿债务的原因不是债权人的原因。
三、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