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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是谁

发布时间:2023-09-09 11:57:30

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其诉讼主体应为修理人或保管人。机动车送交修理期间,依车辆所有人的意思,车辆已经停止运行,并脱离车辆所有人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修理厂则依合同取得了对车辆的控制支配权。

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是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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