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如下:
(1)土地使用权;
(2)房产;
(3)其他附着于土地或者房屋之上的权利。比如租赁权、典权;
(4)以不动产方法管理的特定动产,如船舶、汽车、航空器等;
(5)附着于土地上的固定物,比如生长的林木、固定于土地上的机器设备、草地等;
(6)准物权。水权、采矿权。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