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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犯罪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发布时间:2023-01-15 02:02:27

侵犯商业秘密是否构成“重大损失”的认定是否属于“重大损失”关系到侵犯商业秘密是否构成犯罪,而现行刑法和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对“重大损失”的规定并不具体,尤其是对于新形式、新内容商业秘密的价值也没有界定标准,司法实务中对损失的计算范围、计算方式也存在诸多困惑,价值,尤其是许多技术性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专业性极强,因此对于“重大损失”的计算和认定是此类案件办理中的重点也是难点问题。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标准是什么

一、怎么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1、客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如何认定犯罪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2、客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 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 法规 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 刑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要件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主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标准是什么 1、商业秘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2)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3)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4)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5)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6)商业秘密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并且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认定的

根据我国现有的 刑法 里面第二百一十九条的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 的主要的客观要件指的是这个犯罪当事人侵犯了其他的人的商业机密,从而导致享有这个商业秘密知情权的权利人遭受到重大损失的一种行为。也就是说,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所需要的客观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犯罪的对象是相关的没有被公开的商业机密犯罪行为的表现主要是对于相关的商业秘密的侵犯性危害所产生的后果是导致享有这个商业秘密知情权的权利人遭受到重大损失。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不用说他的结果自然是犯罪,给享有这个商业秘密知情权的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失严重程度是区分这是属于 刑事犯罪 还是属于民事侵权的一个分水岭。那么究竟什么是损失严重,相关的律法并没有做出一个详细的说明。 在2010年5月7日,我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相关的公安部发布了《关于 经济犯罪 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里面规定到涉嫌侵犯到了商业秘密,有几下几种情结的应该进行追诉: 1、给享有这个商业秘密知情权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的经济价值在500000元之上的 2、因为侵犯了相关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而非法所得的数额在500000元之上的 3、致使享有这个商业秘密知情权的权利人破产了的 4、其他的给享有这个商业秘密知情权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一些情形。 也就是说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到底是一个刑事犯罪还是一个民事侵权,就要看这个商业 侵权行为 给被侵权的当事人做成了多大的损失。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应该对于这次被侵权事件追诉,要求合理的赔偿。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是如何的

1、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 侵犯商业秘密 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 不正当手段 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3、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

4、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即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表现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性危害的后果是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疑是结果犯罪,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刑事犯罪还是民事侵权的分水岭。何为重大损失,立法并没有作出解释。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以追诉: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重大损失应当仅限于经济损失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刑事立法关于商业秘密的界定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移植过来的,这表明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均是一致的。因此,在刑事司法中,要充分运用民事、行政立法关于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精神,全面理解商业秘密的内涵。根据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分析,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新颖性”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性,可称之为“价值性”和“实用性”三是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即“保密性”。重大损失应当是对其价值性和实用性的损害,或者因此而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尽管该规定对2001年颁布的规定进行丰富完善,但由于在损失数额认识上的差异,对于入罪标准的仍然难以把握,直接影响到对该类犯罪正确处理。

新的规定在损失的认定上虽然去掉了“直接”二字,是否在损失的认定上就漫无边际?对于“经济损失”的理解,笔者认为,应当计算直接的经济损失,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对此作出的解释,即一般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就是物质性损失,应当排除非物质性损失,如精神损害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解释,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应当是可以量化的损失。在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八个罪名中,除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外,其余犯罪规定是“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才成立犯罪。因此,从立法的精神上看,此罪中构成犯罪的条件所需要的“重大损失”应当是经济损失,不应当包括经济损失以外其他严重情况,如社会影响恶劣等,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只能在因重大经济损失或者财产性损失而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重大损失的计算方法

由于商业秘密是一种能够创造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无形资产,侵犯商业秘密,不仅直接表现权利人现实利益的缩减,也可能表现预期合理利益丧失,单独从被害人一方计算损失,通常遇到难以计算的困难。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参照法律规定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属数额确定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额。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目前,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主要有成本说、价值说、损失说、获利说、转让费说等几种主要方法。但这些方法的计算,与商业秘密不同于普通财产的特殊性并不完全相应,其中任何一种方法都有不全面或者不完全合理的缺陷。只有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相对合理的标准,予以认定,具体讲,有以下几种思路:

1、直接计算损失法。

即直接计算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失去的利润,可采取对比分析法,比较侵权期间的上一年度,相同时间段,相同生产量的情况的获利,利润的缩减量就是其侵权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这种方法主要运用在市场行情相对稳定,权利人生产、经营处于连续状态,生产、经营的记载数量资料齐备,企业没有处于破产或者倒闭等状态的情形。

2、成本计算法。

审计核算权利人研究、开发、生产、保护商业秘密投入的费用,累计得出总额。这种方法主要运用在权利人开发商业秘密不久尚未投入生产和经营,即被侵犯,致使商业秘密在行业内广为扩散、传播,使其权利人研究、开发技术和经营信息完全丧失秘密性已经无采取保密措施之必要的条件下。

3、许可使用费用法。

即以权利人对商业秘密许可他人使用的同等条件下的合理价格确认。这种方法主要运用在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已与他人进行有偿许可使用的先例,且相距时间较近的情形。或者权利人与侵权人曾就商业秘密有偿使用达成过协议,后侵权人以种种借口不履行合同。

4、计算侵权人获利法。

在前面三种方法适用条件均不具备,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反向思维,把权利人的损失额作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这种方法虽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文规定的,但是要运用到刑事司法中,要特别慎重。是计算销售利润、还是营业利润、还是净利润,是否包括预期利益,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刑法上所规定的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与民法上规定的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不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在刑法上只计算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损失数额,这也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此罪规定的立案标准即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的规定一致。而在民法、行政法上的损失金额不仅要计算本金还要计算利息,还要计算可能产生的收益。侵犯商业秘密罪直接损失认定,采用侵权人获利额时应当是已经实际获利和必然获得的利益,一般以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利润的公式予以计算,也可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计算公式。

破产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认定

司法解释将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另一个标准规定为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实践中,对于致使造成权利人破产的认定,不一定以法院宣告破产为标准,因以此为标准,将使刑事案件因破产案件审理期限较长而影响对此类案件及时侦破和查处,应作宽泛理解,致使权利人丧失竞争优势,企业被迫处于倒闭、停产、歇业等情形,可视为此种情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目前没有明确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将下列情形认定为其他严重后果:

1.导致权利人商品滞销,严重积压的2.致使权利人的营利性服务严重受挫的3.侵权人将其非法所得的商业秘密多次或者向多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但是,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具体程度并没有规定,可能使司法适用的标准出现不统一的情况。就破产而言,一个小型企业的破产与一个大型企业的破产损失程度可以是天壤之别至于“其他重大损失”更是非常抽象。对此,我的理解是,对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应当理解为:通过评估,以上两种情况下,为造成的损失应当分别达到50万元以上。

如何认定犯罪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简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第一,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自然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者单位的外部人员和内部一般职工以及因工作关系掌握商业秘密的专业人员。第二,刑法规定,本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三种基本表现形式:其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其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延续。其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上三种行为所涉及的商业秘密,都是指行为人以正当或者不正当的手段直接从权利人处获得的,属于对他人商业秘密的直接侵犯,也是最主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形式。此外,刑法还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系他人以前述方式获取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属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应知”,是指司法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情况判

断,其是应当和能够知道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的上述情况的。不能借口不知实情而作为辩解其上述行为无罪的理由。根据刑法规定,无论是行为人直接实施或者是教唆、指使、帮助他人实施前述任何一种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都构成本罪。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只能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但是,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某种单一的数额作为判断损失程度的标准。这是司法实践面临的较困难和复杂的问题。一般认为,重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其损失程度要考虑多种

因素,综合作出判断,如开发、研制该项商业秘密的成本;使用该商

业秘密现实和预期占有市场的大小,以及因侵权而带来的损失;侵权

人的生产能力,以及使用该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益;权利人使用其商

业秘密预期可能获得的利益,以及因被侵权而损失的经济利益,以及

其他因素,等等。

第三,本罪在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犯罪,但是,对于间接侵犯

商业秘密而言,出于过失也可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14]

第二百一十九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如果达到什么标准,就可以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

一、达到什么标准侵犯商业秘密罪才能立案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 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

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

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

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如何认定犯罪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疑是结果犯罪,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刑事犯罪还是民事侵权的分水岭。在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八个罪名中,除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外,其余犯罪规定是“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才成立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 《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 盗窃 、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 侵犯商业秘密罪 论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 证据 损失认定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认定问题 ⑴ 公诉 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 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 ⑵对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 如果具备鉴定的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委托专业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时,往往会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类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如何来认定该专业技术属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权威的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专业人员对专业技术的国内外最新情况比较了解,其通过对资料检索并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据以定案的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当庭质证并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 (二)关于损失的计算问题 中国刑 法规 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备要件。在 刑事诉讼 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刑法未对“重大损失”的含义明确界定和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重大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⑴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 侵权行为 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 ⑵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 ⑶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况且,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对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其实也是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一种。当然,实践中,我们还是要做好罪与非罪的区分,并非只要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就一定会构成犯罪。这还要结合关于此罪的 立案 标准规定之后,才能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 的法律特征是: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它组织。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故意的,构成犯罪。在商业秘密侵权的 民事责任 上,只要侵权人有过错行为就要承担责任,不区分故意或过失。《 刑法 》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侵权人主观上是明知或者应知的,必须出于故意的 侵权行为 。《刑法》没有排除间接故意。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 盗窃 、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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