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 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