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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09-09 11:58:51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

股权质押的条件

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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