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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23-09-09 15:24:31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是需要根据依实际情况判断的。

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有: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房屋的增值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是一方婚前付首付,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双方婚后共同参与还贷,则还贷部分的增值额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有:

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则房屋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则房屋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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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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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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