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免税进项不需要转出。餐饮企业为员工无偿提供餐饮服务属于自我服务,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因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里不包括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