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原则如下:
1.独立复议原则。指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3.一级复议原则。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终结复议制。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5.书面审理为主原则。
6.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