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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实质性要件

发布时间:2023-09-09 12:00:01

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实质性要件有:

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实质性要件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委托投资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投资关系,由隐名股东承担投资风险。

2、委托投资合同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3、隐名股东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进行了投资。即隐名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4、有限责任公司中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并确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实质性要件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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