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
(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所谓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
1、所有权人合法所有;
2、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
(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
2、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
3、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
4、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以下特征:
1、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
2、收益应当合法产生;
3、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即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费用,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搬迁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