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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业和零售业纳统标准

发布时间:2023-04-16 00:27:42

批发业和零售业纳统标准具体如下: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批发业。

批发业和零售业纳统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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