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由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要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下列情况下,原告需要提出证据证明:
1、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应当提供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2、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要提供损害是因行政行为造成的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