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变更或解除地产买卖合同: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2)因不可抗力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的;
(3)因一方违约,使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
(4)出现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