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因为双方共同生活消费开支欠下的债务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若确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双方生活开销的,即使债权人只是要求一方还款,另一方也需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
同居中的共同债务包括:
1、同居中为购置财产所负的债务;
2、同居中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同居时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同居时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同居时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同居时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同居时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同居时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同居时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同居期间共同债务的债务。
对于同居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具体的处理如下:
1.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2.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3.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