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的男友求婚买了戒指,分手后应当返还。
恋爱期间互赠的礼品属于自愿范围,因为是拿个人财产负担,所以不认定为同居财产。婚戒也属于个人自愿负担部分,照样不能以同居财产的认定主张返还。
实践中,对于同居男友的求婚婚戒,可以以下的规则返还:
1.为求婚赠送的戒指价值较大,可以视为彩礼,对方主张返还的,需要积极配合返还。实际中,男女恋爱同居后,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并且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一般可以认定为彩礼,分手了可以要求返还。
2.求婚时送的戒指,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不能继续达成结婚时应返还。实际上,如果分手是因为送戒指方反悔,此时受赠与方虽然说无过错,但从法律上讲,因为赠与时是以结婚为目的,所以受赠与方仍应返还戒指。
当然,如果双方后面登记结婚,那么该戒指属婚前赠与,属于个人财产。比如男送女,那戒指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男女恋爱同居期间,如果是以房产、车子等求婚的,那么后面没结成合法夫妻的,其实也需要按照这个规则予以返还车子、房产等。
综上所述,同居期间,男友为了求婚赠送女方婚戒,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结婚的目的无法达成,分手后女方应当将戒指返还给男方。
因此,大家需要注意的是,男女恋爱期间,如果成为同居关系,在互赠除婚戒等以外的礼物的,因为属于自愿赠与的范围,并且是拿自己的财产购买,那么后面有缘无分分手的,一般都不能主张返还,除非有特别的情况,比如说交往时间短但礼物价值大的,那么还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