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些情况分别是:因胁迫结婚的;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被强迫结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没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的。
上述情况中,请求撤销婚姻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简单地说,都是请求相关侵害行为终止或者知道相关事由后,一年之内提出。如果超出了一年,可以按照诉讼离婚的程序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知道之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内期间一般而言为固定期间,不因其他因素可延长、扣除或者重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