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撤诉的,可以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一般情况下会通过原先缴纳的渠道进行退还。根据相关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