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的异议期是15天。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灵的,被申请人有15天的异议期,15天内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支付令生效,申请人可以在支付令生效2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