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是: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