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险成立至少包含三个条件:
1、有客观的事故发生,而且是不可预料、不可控制、非受害者所愿的;
2、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所遭受的伤害是客观的、看得见的;
3、意外事故属于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是伤害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的直接原因或者说是近因。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
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索赔注意事项,指导相关当事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