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正常停放,车主与停车场管理方属于有偿保管合同关系。
这时停车场有义务避免车辆遭受损伤,如果发生划伤、高空坠物砸伤等,停车场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