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用不一定需要申请人垫付,看具体案件事实,有的是直接需要申请人承担的,有的是被申请人承担,也可以双方协商。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应当交纳申请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四)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