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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复转军人是否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发布时间:2023-09-09 16:33:47

农村复转军人在起初应征入伍时户口就在原地保留,在服役,不应停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权;其复员回乡,当然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利,当然享有参与分配补偿费的权利。如果转业后,国家安排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生活稳定的,应不予分配。

农村复转军人是否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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