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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客运班线公示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16 01:54:34

新增客运班线公示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新增客运班线公示规定

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从事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新增客运班线公示规定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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